为促进通关便利,自2014年2月10日起,根据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》归类规则,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,其对应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,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,不再填报为0.1。
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*6号附件)*三十八条*六项同时停止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http://jinkoubaoguan.cn.b2b168.com